2008年11月1日 星期六

連署號外第7號,2008年11月1日

連署號外!(第7號,2008年11月1日)

各位敬愛的同仁,大家好,冒昧再度來信。身為此次連署活動的發起人,敝人與財政學系林其昂主任於昨日下午4時15分前去晉見校長,拜會時間約為45分鐘,除了校長之外,校方接見我們的人員包括了蔡連康教務長及樓永堅主任秘書。

我們首先代表137位參與連署的同仁,呈遞書面資料予校長,這份書面資料包括了我們的連署聲明書、連署名單、連署號外、及財政學系臨時系務會議結論等四部分,校長當場也欣然的接受。緊接著則是彼此的意見交換,大部分的時間是由校長來表達他對此方案的看法,敝人與林主任則是適時的提供了我們的見解,會談的氣氛大抵是相當的平和。

校長表示,這個方案已經在校發會通過,未來也會在校務會議進行報告,不過,由於大家對此方案仍然存著相當多不同的疑慮,因此,下一次的校發會仍然會繼續的討論。校方對於此方案基本上是持鼓勵與協助的立場,並不會強迫,希望各學院能夠進行整合,並讓每個學院皆有其自主的空間,不過,此方案的推動也不能夠增加校方的財政負擔。

校長強調,目前在校發會所提出來的僅是個「方案」,並非是個「法案」,現階段它僅是個政策說明,也僅是代表著學校的基本態度,因此,尚未到達了立即要予以執行的階段,它的法律效果僅是在於提出一個初步的構想,讓各個學院的院長能夠有一份共同的資料,回到各自的學院,開始與院內同仁進行溝通,並尋求共識。校長指出,由於此方案僅是未來進行溝通的一個基礎,因此方案中的內容都可以根據同仁的意見來進行修改。

校長也認為,校內各個學院存在著不同的文化、差異、及知識內涵,因此在推動此方案時,其行政程序也要特別的重視,未來有否可能制訂「學院自主整合辦法」?將相關的整合程序明訂清楚,以免各系所有所疑慮,這是大家可以一起來思考的。另外,如果我們要將權力委由院長來擁有,那麼大抵是有三個途徑,一為學院內各系所主任願意將權力交付予院長,二為校長的授權,將原本校方所承辦的行政事項下放至各個學院,例如課程委員會的下放,三為現行校內組織法規的修改,而這須一定之修法程序及校務會議的決議,因此在相關組織法規修改之前,應無系所組織變革的疑慮。

在會談中,蔡教務長則僅是表達「學院實體化」這個詞彙可能不是很恰當,如將其修改為「學院資源整合方案」、或是其他的名詞,可能會比較的貼切,也就不會引起了這麼多的問題。

相對地,敝人與林主任則是表達了我們對於此方案的憂心,我們很擔心系所的相對獨立自主性及認同感,可能會在學院實體化方案的執行下,被支解及破壞的消失殆盡,因此,我們認為學院的實體化應該是要建構在系所的相對獨立自主性之上,也就是說,學院實體化不應與系所的相對獨立自主性相互抵觸。另外,我們都以為此方案之內容是屬於大學法第15、16條所稱之重大事項,也是屬於本校組織規程第32條所稱的「校務重大事項」,依法皆必須經由校務會議來審議及議決,因此,本方案未來如果送至校務會議,恐不宜僅是將其列為報告案,而是要將其列為重要的討論議案,如此才能獲得其適法及符合程序的正當性。

在此方案中,主要將由院務會議來決定是否進行學院實體化,我們以為,在目前相關的法制體制下,一方面,由於校務會議並未決議對於院務會議進行相關的授權;另一方面,系所務會議也沒有決議,將其原本所行使之權力委由院務會議來承接,因此,院務會議是否擁有方案中所稱之法定權力來推動學院實體化,實在是有待商榷。不過,我們歡迎校長所稱此方案尚未定案、及未達立即執行的階段,而僅是一個初步的構想,未來還要請校內所有同仁共同貢獻心力與智慧的論點。

因此,我們認為此方案內的文字恐仍有許多不清晰之處,例如,此方案並未敘述溝通及同仁參與的過程,另,附則敘述:「本方案經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其所謂的「實施」到底所指為何?恐有待校方進一步的釐清。我們也以為名稱為「方案」或是「法案」可能並不是那麼重要,重要的是它可能帶來的法律效果,這才是我們所嚴重關切之處,而這方面的疑慮大家恐仍未消除,因此我們建議校方應該多與同仁接觸及溝通,在未有共識之前,盼請暫緩此方案之施行。

由於十天之內(10/20-1029)連署人數即達137人,可見校內同仁對此方案是有著相當大的疑問與擔憂,因此,我們最後建議校長能夠將今日與敝人及林主任的對談內容,將其重點摘錄,給全校老師寫一封信,如此一來,當能夠消除同仁們心中的部分疑慮,這對於未來相關方案(或法案)的推動可能也會有一些正面的功效。


以上,敬謹向各位同仁報告,並祝大家身體健康,精神愉快!


晚 徐世榮及林其昂 一同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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