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8日 星期六

一位校教評會委員的紀錄06281050

一位校教評會委員的紀錄

國立政治大學昨日(6/27)已決定維持校教評會不續聘莊國榮教授之原議,並將公文送至教育部。本人忝為此屆校教評會委員,雖不同意校方對於此案之處理方式,但本人對於校方之決定也予以尊重。
本人謹將多日以來,與部分校教評會委員及校內老師的努力,其中涉及本人之部分,摘其重點呈現於本人之部落格。其目的無他,且為歷史留下紀錄,供社會各界參酌與評斷。

呈送晤談紀錄予校教評會委員信函06261138

敬愛的校長、副校長、及各位委員們好,

冒昧再度來信,還請不吝海涵。在教師會周祝瑛理事長的聯繫之下,非常感謝校長與主任秘書昨日傍晚特別撥空接見我們,晚輩謹將會談紀錄呈現於附檔,還請各位卓參。
據晚輩的瞭解,今日很有可能是此案重要的日子,晚輩誠摯期盼上蒼賜給予校長大智慧及大勇氣!晚輩也期盼上蒼憐憫,保佑政大,保佑台灣!
倘若沒有其他重大的訊息,晚輩也將不會再來信打攪,非常感謝校長、副校長、及各位委員的寬容,衷心感激,也祝福大家!

我愛政大!

晚 徐世榮敬上
民國六十六年進政大地政學系
民國七十二年進政大地政研究所
民國八十四年由美返國進政大地政學系服務
總計在政大「年資」二十年

晉見校長,晤談紀錄06251800

晉見校長,晤談紀錄

與會者:吳思華校長、樓永堅主任秘書、周祝瑛理事長(教師會)、王卓脩秘書長(教師會)、徐世榮(校教評會委員)
時間: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六時初至六時五十分
地點:本校行政大樓六樓校長辦公室
紀錄:徐世榮

(事先聲明:1.本紀錄僅記載吳校長與徐世榮之間的對話;2. 本紀錄並未送其他與會者審閱,因此,倘有任何的錯誤皆必須由紀錄者負責。)

吳校長講話的重點摘要:
1、為了維持本校校務系統正常之運作,校教評會不可能為此案(莊國榮助理教授不續聘案)重新召開,本校的委員會過去皆沒有為了某一個個案重新予以覆議,倘若打破這個慣例,為此案開了一個例外,那麼以後任何一個不通過的案子(如升等不過)皆可能尋此模式要求重新召開委員會,如此一來,校務之運作將大受到影響。
2、校教評會開會所要求的門檻非常的高,必須是三分之二委員的出席,及與會者三分之二的決議。此不續聘案如果重新覆議,可能很多委員皆不願意來開會,校教評會將無法召開,那麼未來很多的新聘案及升等案皆會因此而大受影響,其影響時間可能會長達一年之久。
3、倘若緊急提案的連署人能夠達到校教評會委員的三分之二,那麼可以同意召開校教評會。
4、我們的制度設計是有救濟的管道,莊老師倘覺得權益受損,未來可以尋申訴管道來予以救濟。
5、校教評會僅做出不續聘的決議,並授權給人事室來尋找適用的法條。
6、大學的自主及校園的民主必須堅持。

徐世榮向校長報告的重點摘要:
1、部份校教評會委員所提出的緊急提案,其用意完全是為了愛護學校,也是要為整個僵局提出解套的方法。我們瞭解校長維護大學自主及堅持校園民主的苦心,此案也給了校長及本校相當大的負擔,但是,問題的根源是來至於校教評會,所謂,解零仍須繫鈴人,由校教評會委員自己承認投票過程出現瑕疵,並要求重新召開會議,可以讓校長尋得一個有力的支撐點,而這也不違背校長所堅持的大學自主及校園民主,社會各界也應該予以尊重。
2、校務系統的運作並非僅是為了運作而運作,可能應該要有一些根本價值的支撐,這些價值可能是基本人權的維護及言論自由的保障。
3、我們的確是有救濟的管道,但那是在決議已經確定之後才開始啟動,倘若我們在這之前已經知道過程出現了瑕疵,那麼就應該儘快尋求補救的方法,這可以減少本校未來可能要付出的成本。
4、記憶所及,我們在投票時所根據的法條是教師法第十四條,並未授權給人事室尋找適用的法條,個人以為基本的程序正義必須維持。
5、莊教授不續聘案已經涉及了人權維護及言論自由的重要層次,盼請校長一定要非常慎重的處理。

發動連署,敬致校長及校評會委員信函06250944

敬愛的副校長、各學院院長及師長們,您們好

晚輩為地政學系的徐世榮,也是此屆校教評會委員,冒昧來信,還請不吝海涵。

晚輩寫這一封信的主要目的是要請求各位院長及師長們審視此信所附的緊急提案內容,倘若覺得可行,懇請各位能夠惠予連署。(提案人有三人,有一位連署)

我們都知道,六月十八日當天我們所作成的不續聘決議,絕非是有意要造成莊國榮教授永不任教的法律效果,我們是在資訊不完全的情況之下,而有此投票。但是,後來卻發現引用教師法第十四條的結果,卻會造成莊教授終生無法再任教職。基於這個理由,在投票所立基的基礎並不確定的情形之下,使得提案人以為我們的投票恐有瑕疵之處,而這也是提案人提出此案的基礎。

昨日馬英九總統及鄭瑞城部長皆已發言,本校也在晚間發表新聞,晚輩以為他們的發言都是適當及正確的。馬總統的寬容心境讓人敬佩,鄭部長堅持法律的見解,這是他的基本執掌,吳校長則主張大學自主無容挑戰的立場,三方面的立場都適當,但是卻形成了打不開的僵局。

那麼,該如何來解開這個僵局呢?所謂解鈴仍須繫鈴人,我們校教評會全體成員是否共同勇於來承擔這個投票瑕疵的責任?讓我們為敬愛的吳校長及鄭部長來解套,也讓我們為這個社會解套,共尋社會的平靜與祥和。

我們很希望這個提案能夠獲得過半數校教評會委員的同意,如此一來,很有可能就可以打開僵局,讓敬愛的吳校長有個使力的支撐點,在大學自主的原則下,暫緩將此決議報給教育部,如此一來也可以幫鄭部長(我們敬愛的前校長)解套。如果各位院長及師長同意連署,拜託請速度一定要快,因為星期五是報部的最後期限,我們必須努力在今明兩天至少取得14票的同意(校教評會人數為27人)。

順頌 時祺



徐世榮敬拜
政大地政學系教授
email: srshiu@nccu.edu.tw

緊急提案06241230

緊急提案

受提案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主旨:懇請緊急召開校教評會,釐清莊國榮助理教授不續聘決議之法律疑義。
提案人:徐世榮等三人
連署人:共五人
時間: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由:
本校校教評會對於莊國榮教授所做出的「不續聘」處分,這幾天新聞媒體有了大篇幅的報導,本校師生也在媒體多有投書,對於學校的處置方式有著諸多的討論,我們於閱讀之後,不僅心情相當的沈重,也非常的憂心,很擔憂此事的後續處置倘有不慎,恐會造成社會的對立與衝突,並給本校帶來一定程度的傷害,因此,我們部份校教評會委員本赤誠之心,有此提案。

眾所皆知,現在的行政非常重視程序的合法與正當性,這也顯示於本校對於莊教授事件的謹慎處理態度,惟我們卻以為六月十八日校教評會當天的投票卻是有著瑕疵之處,這是因為委員們的投票是建立於不完全的資訊之上。在會中本校同仁以非常肯定的口吻告訴與會者,「不續聘」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僅會使得莊教授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後無法繼續在本校任教,他可以繼續往他校來發展,我們以為全體的校教評會委員們是在這樣的資訊提供與認知之下,投下他們是否贊同「不續聘」一票。

但是,後來教育部引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對於本校教評會沿用教師法第十四條「不續聘」處分的法律效果,於解釋與適用上有著相當大的差異。雖然本校於六月二十日緊急與教育部會商,但是雙方的意見似乎仍未一致,致使本校後來在新聞發佈中強調,未來在送給教育部的公文要以「加註」的方式來予以處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處理方式並無法排除莊教授未來不能任職於其他任何學校的風險,而且這個風險可能是相當高的。

然而,不論風險的高或低,倘若因對於法令的不同解讀,而侵害了莊教授工作權及人權的保障,我們皆以為校教評會的投票已經出現了瑕疵之處。我們以為全體委員們在投票之前,理應充分的理解與掌握「不續聘」一票所可能產生的任何法律效果,然後再謹慎為之;不過,現今回想,六月十八日當天的投票並未做到這一點,而本校現在所欲採取的「加註」處理方式可能也無法來彌補前述的瑕疵。

因此,由於訊息的不完全,在法律效果認知上出現了嚴重的落差,我們以為「不續聘」處分的決議似仍有未盡妥適之處,有待全體委員儘速的再度確認,在此情形之下,我們懇請學校能夠緊急召開校教評會,並為本案在程序上之妥適處理。

敬致校長及副校長信函06230037

敬愛的吳校長及林副校長,您們好

職徐世榮目前服務於地政學系,也為現任校教評會委員及社科院教評會委員,冒昧來信打攪,還望鈞長不吝海涵。

本校校教評會對於莊國榮教授所做出的「不續聘」處分,這兩天新聞媒體有了大篇幅的報導,本校師生也在媒體多有投書,對於學校的處置方式有著正反二面的討論,職於閱讀之後,不僅心情相當的沈重,也非常的憂心,很擔憂此事的後續處置倘有不慎,恐會造成社會更大的對立與衝突,並對本校帶來一定程度的傷害,因此,職本赤誠之心,冒昧寫此一信。

眾所皆知,現在的行政非常重視程序的合法與正當性,這也顯示於本校對於莊教授事件的謹慎處理態度,惟職竊以為六月十八日校教評會當天的投票卻是有著嚴重的瑕疵,這是因為委員們的投票是建立於不完全、甚且是不正確的資訊之上。在會中本校人事室同仁再三以非常肯定的口吻告訴與會者,「不續聘」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僅會使得莊老師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後無法繼續在本校任教,他可以繼續往他校來發展,職以為全體的委員是在這樣的資訊提供與認知之下,投下他們是否贊同「不續聘」一票。

但是,後來教育部引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對於本校教評會沿用教師法第十四條「不續聘」處分的法律效果,卻與本校人事室的認知有著天壤之別。雖然本校於六月二十日緊急與教育部會商,但是雙方的意見似乎仍未一致,致使本校後來在新聞發佈中強調,未來在上呈給教育部的公文要以「加註」的方式來予以處理。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這種處理方式並無法排除莊老師未來不能任職於其他任何學校的風險,而且這個風險可能是相當高的。

然而,不論風險的高或低,甚且是僅有百分之一的風險會使得莊教授將來無法繼續任教,職皆以為校教評會的投票其實已經出現了嚴重的瑕疵,由於對於法令的不同解讀,校教評會似已嚴重輕忽了對於莊教授工作權及人權的保障。職以為委員們在投票之前,理應充分的理解與掌握「不續聘」一票所可能產生的任何法律效果,然後再謹慎為之;不過,現今回想,六月十八日當天的投票並未做到這一點,而本校現在所欲採取的「加註」處理方式是無法來彌補前述的缺失,這二者應是不相干的,恐不能混為一談。

惟職以為這樣的缺失應是屬無心,似不應予以苛責;然另一方面,莊教授所擁有的法定權益似也不應受到此無心之過的侵害。如上述,由於資訊的不正確,委員們的投票認知已經出現了嚴重的瑕疵,因此,職斗膽以為「不續聘」處分的法律效力似應屬自始無效,恐應予以廢棄,不能作為校教評會該議案之決議。在此情形之下,為求本案處理程序的正當性,職也伏請鈞長能夠儘快再次召開校教評會,並為本案之妥適處理,如此一來,國家、社會、政大皆幸甚!

敬祈 教安


職 徐世榮敬上
97/06/23凌晨

PS.本信副本寄予敬愛的鄭瑞城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