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1日 星期三

地主有兩種

與馬先生談土改真相、溫和分田政策之謬誤
馬英九先生對於台灣土地改革的歷史評價為:「為了避免中國大陸地主被殺戮或掃地出門的悲劇在台灣重演,溫和分田政策實際上是保護了地主,讓台灣社會維持了最大程度的團結。」所指涉的應該是民國四十二年所施行的耕者有其田政策,規定地主所能夠保留的出租耕地為中等水田三甲(旱田則為六甲),超過的部分則必須徵收並放領給佃農。由於地主仍能保留部份耕地,馬先生因此將之稱為「溫和分田政策」。這是完整的事實嗎?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規定,被徵收之出租耕地雖然包含了七項,但是真正重要者卻只有二項:一、前述地主超過規定保留標準之耕地;二、更為重要、但是長久以來一直被我們所忽略的「共有之耕地」。

根據統計,在所有被徵收的一四三、五六八甲耕地中,屬於第一項的個人有耕地為三二、○六三甲,佔二十二.三三%;屬於第二項的共有耕地則為九九、七九六甲,竟高佔六十九.五一%。這顯示出一個重要的事實:國民政府所實施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其所徵收的耕地高達七成為共有耕地。而共有耕地的擁有者並未受到至少可以保留中等水田三甲的保障!

由於共有出租耕地不論面積多寡,是一律徵收;因此民情激憤,當時的台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聯合督導團及立法院內政考察團,在下鄉考察之後都明白指出這一嚴重的缺失,並要求立即改善,但國民政府卻僅是虛應故事而已。因此,所謂「溫和分田政策」並不正確。

為何會出現這麼大的偏差?主因當時執政者嚴重扭曲「地主」定義。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地主,指以土地出租與他人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只要將其土地出租予他人耕作,不論面積多寡,就是地主。

這樣粗糙及錯誤的定義,使得台灣的地主數量非常高,但是他們所擁有的土地面積卻大都在一甲以下。而這也就是趙岡教授所稱,若田地出租給他人耕作,便是地主,那「實在是太恭維了」這些土地所有權人了!也就是說,台灣當時的農戶絕大多數都是不夠資格被稱之為地主,而只是小面積的「業主」。更應該注意的是,若是運用國民政府在中國統治時期的地主計算標準,台灣絕大多數的農戶根本不夠資格稱之為地主。

國民政府來台之後,為了要實施土地改革,竟然將地主的定義做了幾無限制的擴張,凡是擁有耕地,並且將其出租者,便被冠之以地主的稱謂,而其命運也因此大有不同。命運最為悲慘的,當屬共有出租耕地業主!他們大部分都僅有小面積耕地,藉以維持生計,但是這些小面積耕地大概都被徵收,並且放領給了佃農,根本沒有受到馬先生所稱的「保護」。


2007/07/11 發表於《自由時報》,A15,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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