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8日 星期五

農舍非農宅 供農業使用

感謝林樹山委員對於本人〈農地開發不用踩煞車嗎?〉一文的指教,謹就關鍵點敬覆如下:

本人以為雙方認知最大的不同,乃是彼此對農舍定義有相當大的差異,林委員似乎誤把農舍當成農宅,忽略了農舍應是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業發展條例」在多年前¬制訂之時,就把農舍視之為「農業經營不可劃分的一部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農舍所座落之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另外,也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有了上述了解後,或可理解政府為何規定農舍所座落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點二五公頃的原因了,因為,在農舍之外的土地是必須作為農業使用的。以一塊○點二¬五公頃的農地為例,扣除農舍之外的農地面積為○點二二五公頃,已經不符合經濟生產規模了。

如今,林委員甚且要將農地面積降低為○點○六六公頃,那麼留作農業使用的農地面積則大幅度降低為○點○五九公頃,僅約為半分,再試問,這是台灣未來所要的農地規¬模嗎?如同林委員文章所指稱,目前的農舍皆已違法成為別墅,未建築部分也變成了豪宅的庭院及停車場時,在此情況之下,我們還能期待根據林委員提議修改後的半分農¬地會作為農業使用嗎?

因此,問題的關鍵是,我們還要不要農業?本人及許多志同道合的朋友認為,為了台灣的永續未來,我們除了要求政府立即檢討目前的農舍政策之外,也要求政府對於台灣¬農村的整體規畫必須加緊進行,如此,才能讓生活於農村的農民真正享受優質的生活。

2007/06/07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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