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的SARS疫情過去大抵是集中於窳陋老舊的萬華地區,SARS藉由這些被邊緣化的社區向我們的社會進行侵襲,它的這種行徑是否在跟我們傳達某種訊息?本文認為這可能是因為社會不均衡發展下所呈現的問題,過去一味地拼經濟、媚財團、忽略社會福利,造成的後果是我們今日卻是要加倍的奉還。)
SARS疫情繼續的延燒,它由臺北萬華的和平醫院、仁濟醫院向外擴散,該地區華昌國宅也曾被指涉具有社區感染的徵兆,住民遭到短暫的隔離,而許多平日遊走於萬華地區的遊民們也被政府緊急的集中管理,深怕彼等成為疫情的感染源。凡此種種跡象,皆促使著我們思維一些重要的問題,例如,為何台北市的疫情過去大抵是集中於老舊的萬華地區?又,由於SARS疫情的嚴重化,讓我們看見富裕的臺灣社會竟然有這麼多無處為家的遊民,他們為何成為遊民?又為何集中於萬華地區?而SARS藉由這些被邊緣化的社區及被排斥的人們向我們的社會進行侵襲,它的這種行徑是否在跟我們傳達某種訊息?
眾所皆知,萬華地區不論是在清治或是日治時期皆有其輝煌的歷史,可惜如今風華不再,已成為一個垂垂老朽的社區,其內部許多道路不僅狹小,公共設施也是相對缺乏,衛生條件及生活環境品質皆較為低落,致使它成為一個亟待更新的窳陋地區。民國六○年代初期,中央政府面對了國際政治環境的巨變,為了加強島內人民對其大有為政府的信心,曾於此區大力推動「萬大計劃」的都市更新案,但其主要內容為拆除違建,並在公有土地上興建國民住宅來安置違建戶,因此早期的都市更新工作指的大抵就是國宅興建,它並且成為政府照顧弱勢的宣傳樣板。
相對地,私人擁有地權的老舊區域可就沒有這麼幸運了,程序上,它們是必須依循都市計畫的手段來進行更新,然而在中央政府不再積極介入,地方政府都市更新行政組織位階相對較低,及缺乏資源、專責法令規範的情況下,使得都市更新的績效相當的有限。這也就是說,萬華地區並未隨著臺灣過去經濟的快速成長而有根本性的變革,臺北都市成長的軸線早已東移,西區的萬華似僅能在淡水河畔,與夕陽相隨。然而,這種情況難道無法予以改變?都市更新難道無法成為實現社會福利的重要政策?民國八○年代後期,都市更新再度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視,但是舊社區住民的期待卻是再度的落空,這是因為此時都市更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刺激營建業的發展,依舊是欲藉由公有地的更新來振興國家的經濟景氣,套句俗話,就是所謂的掛羊頭賣狗肉,這使得最需要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及當地居民並未成為都市更新的主體,而弱勢住民的需求依舊是不受到重視。
至於遊民方面,近年來的數量似有增加的趨勢,他們給社會一般的印象皆是較為負面的,如認為他們髒亂、遊手好閒、整日無所事事,並且是罪犯的預備人選。然而根據調查,很少遊民是因為好吃懶做而流落街頭的,過去有將近一半的遊民其實是會找工作來維持他們基本的生活所需,而且大多數的遊民是沒有犯罪的前科。另外,彼等之所以會成為遊民是有相當多不一樣的理由,其中有因家庭解組、意外事故與職業災害、失業、及其他的個人原因等,在這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因失業或是職災而無法重返職場的遊民,由於彼等教育程度較低,在缺乏家庭依靠、社會網絡及不知尋求外界協助的情況下,使得他們在失去工作之後很難再尋得工作的機會。尤其此刻全球經濟正面臨了再結構的轉變過程,工作的型態已經有了相當的變化,致使彼等只能靠著打零工或以接受社會救濟為生。然而,遊民的問題似乎並未受到政府的重視,這一波SARS的衝擊更是讓他們飽受社會的歧視,我們如同是在「譴責犧牲者」,希望他們儘可能的從我們眼前消失,而且是躲的愈遠愈好。這個社會並視他們的問題為其個人或是家庭的問題,該由他們自己去解決,因此彼等並非是社會福利的服務對象,也幾乎在政府的政策中被排除。
窳陋老舊的萬華地區與充滿負面印象的遊民結合一起,一個是都市發展的邊緣地區,另一個則幾乎是社會底層中的底層,而SARS就是在這個結合的地點大展身手,並由此向外擴散。為什麼會如此?SARS為何選擇此地?萬華實質環境的老舊與遊民的社會問題是否僅為冰山之一角,其代表的是否為我們過去政治經濟發展的途徑已經呈現了嚴重的偏頗?而政府在這當中並已經失去了其該有的作為?過去在威權政府領導的時代,一切以外銷導向、促進經濟成長為主要的政策依歸,其他的社會面向倘不危及主政者統治權的取得,皆是可以被忽視的。如今在全球化經濟競爭之下,新自由主義的觀點大為盛行,為再求國家整體經濟成長及市場效率的提升,政府角色已經是逐漸的退縮,整個社會的運作機制改由市場來主導,在缺乏政府的限制之下,私人企業可以毫無限制的去追求利潤。晚近,此論點更是在權力擁有者的推波助瀾下,以不同之型態來呈現,如所謂的「私有化」就是一個最佳的例子,政府在本身財政困窘的狀況下,不斷地將自己以往所承擔的責任拋棄或推卸,讓市場來運作,此舉往往被譏為「社會達爾文主義」,因它使得社會的弱勢團體或是城市的邊緣地區,更是顯得衰敗與落後,而彼等也成為社會防衛體系中最為脆弱的一環。
如此的解釋,使得SARS疫情恐不僅是公共衛生的問題,也不是N-95口罩、消毒或是防護衣就能夠解決的,它可能也部分代表著由於社會不均衡發展下所呈現的問題,過去一味地拼經濟、媚財團、忽略社會福利,可能的後果是我們今日 卻是要加倍的奉還,而SARS選擇此地的意涵恐怕也是於此。我們無法把萬華排除,也不可能視遊民於不見,唯有協助解決他們的問題,或許才可以讓我們不再受到SARS或其他病菌的威脅。天佑萬華!天佑遊民!天佑那些與他們同處邊緣位置的地方與人們!也但願我們還有趕快彌補的機會!
2003/5/30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65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3年5月30日 星期五
2003年5月18日 星期日
誰來決定核廢場設哪裡?
最近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也是著重於疫情的發展,使得許多重要的公共事務不經意的受到忽視。然而,這些政策的制訂倘若此刻不多給予重視,其可能引發的後續衝突性卻是相當高的,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草案」就是這樣的例子。
此條例草案基本上是為了解決核能廢料儲存的難題而設,這麼一提,映入腦海的第一個印象或許就是蘭嶼達悟族人對於核能廢料儲存場的激烈且長期抗爭。
關此條例草案的內容(僅有二十一條),基本上仍是立基於技術菁英的邏輯思維,因為主要的運作機制是由經濟部所設立的選址委員會來運作,其成員則是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樣的委員會式的公共政策制訂模式,其實是深受美國於本世紀初進步時期流行觀點的影響,那就是主觀的政治不應涉入於公共政策的制訂過程,因為公共政策是科學研究的範疇,是一門「價值中立」的科學。透過這些宣稱客觀中立的專家及技術官僚們,將為我們的社會定義什麼是公共利益,並由彼等來選擇適當的公共政策。因此,行政運作程序的設計即是要避免民眾的參與,縱然是有些民眾被邀請來參加,他們也只是代表著象徵的意義罷了。
不過,也許有人會質疑,草案中具有相關民眾參與的規定,如要求舉辦公開說明會,並要與地方民眾進行溝通及意見調查等。但是,這些可能皆僅是花瓶,為什麼呢?因為它根本沒有規定對於民眾所提的異議該如何來處理。條例草案中僅規定,「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於陳列或揭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辦機關提出意見。」至於該意見是否會得到答覆?如有答覆,倘提出者仍不滿意時,該如何來處理?等問題,此條例草案於此皆無明示。
如此一來,決策的制訂模式仍將落入於過去的窠臼,由主政者及技術官僚來主導。然此條例草案的設計者難道沒有由過去激烈反核抗爭的經驗中,來體悟此決策模式已無法適應社會的變遷?尤其當政策的標的是個如此充滿爭議性的議題。
也許有人會提出主張,認為此條例草案是建基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因此不僅民眾的意見會得到充分的表達,其他有關於環境影響的重大課題也接會得到重視。然而,只要是深入瞭解我國環評制度的運作方式,可能就會對此觀點持相當保留的態度。這是因為不論是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是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大抵皆是由開發單位交由顧問公司來處理。於此,就發生了一個相當困惑、卻又值得深思的問題,也就是顧問公司所做出來的報告書有可能會與開發單位的意見相左嗎?私人顧問公司是屬於營利事業組織,它們是靠接案子為生,有可能反對出錢老闆的開發意圖嗎?它們又真有道德義務來扮演公正客觀的社會良心角色?因此根據過去的經驗,開發單位所委託的顧問公司總是有辦法找到不同的模式,使得模擬結果無論是施工階段或是未來營運階段都是影響輕微的,而這也就是為什麼幾乎所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案例最後都是以「有條件通過審查」來結案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過去的經驗來看,此條例草案所建構的決策機制是無法吻合民間社會的要求,這是因為公共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猶如專家及技術官僚所謂的客觀事實的認定;也就是說,核能廢料儲存場的選址已不純然是個技術問題,他更是政治及社會問題。因此,既然是政治及社會問題,那麼在一個民主社會裡,政策選擇的權力應該是儘可能的保留在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促進理性目標的達成。
倘主政者對此重大議題無此認知,則嚴重的社會衝突將是可以預見的。而下個月十六日即將召開、主政者極力宣稱重現社區參與的全國非核家園會議可能也僅是個摸摸頭的拜拜吧。
2003/5/18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此條例草案基本上是為了解決核能廢料儲存的難題而設,這麼一提,映入腦海的第一個印象或許就是蘭嶼達悟族人對於核能廢料儲存場的激烈且長期抗爭。
關此條例草案的內容(僅有二十一條),基本上仍是立基於技術菁英的邏輯思維,因為主要的運作機制是由經濟部所設立的選址委員會來運作,其成員則是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樣的委員會式的公共政策制訂模式,其實是深受美國於本世紀初進步時期流行觀點的影響,那就是主觀的政治不應涉入於公共政策的制訂過程,因為公共政策是科學研究的範疇,是一門「價值中立」的科學。透過這些宣稱客觀中立的專家及技術官僚們,將為我們的社會定義什麼是公共利益,並由彼等來選擇適當的公共政策。因此,行政運作程序的設計即是要避免民眾的參與,縱然是有些民眾被邀請來參加,他們也只是代表著象徵的意義罷了。
不過,也許有人會質疑,草案中具有相關民眾參與的規定,如要求舉辦公開說明會,並要與地方民眾進行溝通及意見調查等。但是,這些可能皆僅是花瓶,為什麼呢?因為它根本沒有規定對於民眾所提的異議該如何來處理。條例草案中僅規定,「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於陳列或揭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辦機關提出意見。」至於該意見是否會得到答覆?如有答覆,倘提出者仍不滿意時,該如何來處理?等問題,此條例草案於此皆無明示。
如此一來,決策的制訂模式仍將落入於過去的窠臼,由主政者及技術官僚來主導。然此條例草案的設計者難道沒有由過去激烈反核抗爭的經驗中,來體悟此決策模式已無法適應社會的變遷?尤其當政策的標的是個如此充滿爭議性的議題。
也許有人會提出主張,認為此條例草案是建基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因此不僅民眾的意見會得到充分的表達,其他有關於環境影響的重大課題也接會得到重視。然而,只要是深入瞭解我國環評制度的運作方式,可能就會對此觀點持相當保留的態度。這是因為不論是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是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大抵皆是由開發單位交由顧問公司來處理。於此,就發生了一個相當困惑、卻又值得深思的問題,也就是顧問公司所做出來的報告書有可能會與開發單位的意見相左嗎?私人顧問公司是屬於營利事業組織,它們是靠接案子為生,有可能反對出錢老闆的開發意圖嗎?它們又真有道德義務來扮演公正客觀的社會良心角色?因此根據過去的經驗,開發單位所委託的顧問公司總是有辦法找到不同的模式,使得模擬結果無論是施工階段或是未來營運階段都是影響輕微的,而這也就是為什麼幾乎所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案例最後都是以「有條件通過審查」來結案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過去的經驗來看,此條例草案所建構的決策機制是無法吻合民間社會的要求,這是因為公共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猶如專家及技術官僚所謂的客觀事實的認定;也就是說,核能廢料儲存場的選址已不純然是個技術問題,他更是政治及社會問題。因此,既然是政治及社會問題,那麼在一個民主社會裡,政策選擇的權力應該是儘可能的保留在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促進理性目標的達成。
倘主政者對此重大議題無此認知,則嚴重的社會衝突將是可以預見的。而下個月十六日即將召開、主政者極力宣稱重現社區參與的全國非核家園會議可能也僅是個摸摸頭的拜拜吧。
2003/5/18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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