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4日 星期六

環境倫理與地方認同的衝突

昨日有上千名原住民聚集於立法院前,強烈反對馬告(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的範圍公告,這引起社會的重視,而就在原住民為了馬告國家公園走上街頭時,另外也有部份環保團體召開記者會,支持馬告國家公園的成立,並認為不會說話的檜木林及野生動物,更有正當性強調天賦生存權,這樣的爭論實在值得深入探究。

傳統以來,對於環境保護及生態倫理之概念大概可以分成為二種見解,一為保存主義(preservation),另一則為保護主義(conservation),前者主要之內容為人類應該儘可能的保護大自然的原狀,不去改變他,也即是大自然有他自己存在之價值,不因為是否為人類所運用而有所改變,這種想法與近年來深層生態理念頗有異曲同工之處。在美國的歷史中,保存主義之主要倡導者如John Muir,在他及其同伴的努力倡導之下,美國成立了許多國家公園,如黃石公園及優勝美地國家公園,彼等並組織了美國相當強而有力的非政府環保組織ierra Club。

大自然對他們而言,如同是神聖的殿堂,給人類之心靈帶來洗滌的功能,不容人類的侵犯。保存主義往往拿大自然的美麗來與十九世紀骯髒污穢的工業城市進行對比,工業城市是他們所厭惡的,在敗壞的都市環境品質裡,不論是居住或是工作環境皆是無法讓人忍受,因此大自然成為在那裡工作的人們的避難所,透過休閒活動,如爬山、遠足、賞鳥、打獵、及釣魚等,可以讓人的心靈重新獲得滿足。於此,值得注意的是,保存主義具有相當濃厚的反對都市的意念,它同時也隱含著中產階級的傾向,因為一般勞工或是住在貧民區的低下階級是無法享有休閒的生活,因此,他們是對於十九世紀當時因為工業革命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變遷,及其地景的變化,抱持反對的看法。

後者之主要倡導者如Cifford Pinchot,則認為大自然必須以其是否能為人類使用,來決定其存在之價值,由於天然物資能夠促進經濟活動,也能夠提升人類的福祉,由此受到人類的重視。Pinchot自己是研究森林,並為美國林業政策之主要制訂者,他本人就主張,「我們之所以要保護森林,並不是因為它美麗,或是因為它是野生動物的庇護所,而是因為它能夠讓我們的家繁榮發展。」

然而,對於天然資源的如何使用,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衰竭,此派學者主張這個問題可以透過良善的管理及科技的運用來給予解決。由此也可知,此派理念之成形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之「前進紀元」頗為相關,此時之理念是對科技抱持著非常高的憧憬,也認為透過專家化、客觀中立的技術官僚、與科學的管理,環境的保護與工業發展及經濟成長是可以共存的,而這樣的論點也成為目前環境保護的主流意識。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論點之下,出現了手段與目的的倒轉現象,也就是效率與管理取代了原本以人之福祉為目標的理念,讓市場或科技決定的論點往往取代了人的主觀選擇。

因此,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他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保存主義主張大自然的自我存在,保護主義則是強調科技與管理,兩者似乎皆忽略了人的主觀願望。而這兩種的思維,也濃厚帶著階級偏見,前者之主張者大抵是生活無憂的中上階級人士,他們並未生活於經濟貧困區域,本身也不必藉由大自然來贏得生活的保障;後者之主張則至少是社會中受過良好教育的中產階級,彼等擁有專業之技能,生活之溫飽也不受大自然的直接威脅。相對的,對於那些與當地有關係的人們,他們的觀感似乎在這兩種論述之下皆被嚴重的忽略了,而這也是我們必須特別給予檢視的地方。

而我們該如何來看待原住民所居住的土地及其周遭的環境呢?人文地理學者Agnew認為「地方」包含了三個層次的意義,分別為:(一)客觀的自然及社會空間,(二)主觀的地方認同,及(三)總體經濟及政治結構環境下的區位空間。過去,在主流的科技決定論及經濟效率優先的價值觀底下,公共政策之決定往往是著重於第三點,僅將土地或環境視之為經濟生產要素,嚴重的忽略了第一點及第二點;至於那些主流的生態保育團體,他們所關懷的重點是著重在第一點-自然空間,忽略了第二點及第三點。然而本文所要強調的是,倘若人們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的重要性,也就是要將當地民眾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才有可能達成。

奠基於上述的觀點,該如何來對待上述的問題可能就會比較清楚,而賦權予原住民部落可能就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讓原住民部落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而他們的決定可能也是這個社會(尤其是漢人社會)必須特別給予尊重的。

2002/8/24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2002年5月14日 星期二

提出生產計畫、禁止產權移轉、違章工廠始可就地合法

經濟部以國內失業情況恐會惡化為由,意圖讓座落於農業區的違章工廠就地合法,而中小企業主也主張唯有讓其工廠合法化,才會「錢留臺灣,根留臺灣」。本文則認為上述論述的基礎相當薄弱,因為違章工廠就地合法的主要理由可能是部分中小企業主計畫將其土地及廠房出售,從它的身上榨出最後一點剩餘交換價值。

本文

據報載經濟部決定輔導約兩千家的違章工廠就地合法,凡是工廠位址座落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的農牧用地及夾雜其間的非丁種建築用地,在去年三月十六日「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前既存的未登記工廠,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地方政府將協助辦理土地變更。經濟部表示國內符合上述標準之違章工廠,超過兩千家,年產值超過新台幣二百億,若嚴格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可能會造成二萬人失業,將使失業情況再度惡化。另外,經濟部也認為,如果嚴格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勢必逼使傳統產業赴大陸,為了讓中小企業「根留臺灣」,有必要讓符合一定條件的工廠合法化。而有不少未登記的工廠業主也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內的相關規定會逼得他們無法生存,如被斷水斷電,那也只能「錢進大陸,債留臺灣」,如能合法,則可「錢留臺灣,根留臺灣」。

由於違章工廠之就地合法將嚴重衝擊國內土地使用管制體制,也直接挑戰一年多前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所確立的「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這使得上述之論述頗有深究的必要。首先要思考的是生產成本的課題,由於上述違章工廠大抵是興建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因此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皆是徵收田賦。然而長久以來由於農業收益的降低,政府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自民國七十六年以來,田賦就處於停徵的狀態,這表示這些違章工廠並不需要繳交土地使用的稅賦,這對其生產成本的降低是有相當的助益。此外,環保署也表示,違章工廠合法化之後,環保單位將會更容易稽查違反空污及廢水情況,這反面的意思似乎為違章工廠在未合法化之前,環保署對其污染的情形是比較使不上力量的;相對而言,違章工廠在未合法化之前,所必須投入的環境污染防制成本是比較低的,因此違章工廠的生產成本並不因環境污染防制的要求而提升,這也就是說,違章工廠是不用付出高額的環境污染外部成本。

因此,不論是土地使用的成本或是環境污染的防制成本,建廠於農地之上的違章工廠幾乎是用不著付出的,這對於這些工廠的老闆而言,無疑是一項利多,彼等長期以來在這方面所獲得的利益恐不比到對岸大陸還來的差。既然如此,那麼這些在商言商的老闆們為什麼會極力要求合法化呢?因為合法化之後,原來之農地就會變更登記為丁種建築用地,就必須繳交地價稅,土地之移轉也必須繳交土地增值稅;另一方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也會要求彼等添加環境保護防制設備,凡此種種,都會增加違章工廠的生產成本,這對傳統產業為主的中小企業,絕對不是一項利多,那麼他們為什麼還是願意呢?換個角度來思考,這是否純然是因為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之後,違章工廠可能會受到斷水斷電的處分呢?然而這一點似乎也是無法成立,因為根據以往的法令規定(請參照「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政府本來就可以採取斷水斷電的處罰方式,並處予罰鍰,一直到其改善為止。可是政府以往對於違章工廠的處理方式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大家心知肚明,但是就是少有行動,這也就是為什麼臺灣會有那麼多違章工廠的原因之一,因此,沒有理由相信這些工廠老闆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就立即改變思維,願意遵守國家之法令,克盡一位企業主該負擔的社會責任;相對的,在目前經濟不振的情況之下,我們似乎也沒有理由相信政府在「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就會進行嚴格的取締。

那麼真正的理由到底是何在呢?根據作者側面瞭解,問題的主要關鍵可能是在於部分違章工廠所座落的農地是無法進行產權的移轉,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目前許多違法使用之耕地就是因為此項規定而無法如願移轉產權,進行不動產的買賣交易。倘若此項論點不幸為真,那麼部分違章工廠企業主的心態就相當有可議之處,他們要求就地合法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為了能夠將土地及廠房出售,而不是上述堂皇的理由。而這又表示什麼呢?可能是他們已不再生產了,也有可能是他們的生產活動正準備或早就外移了,他們過去在享受了許多稅賦的好處,並把工業污染留給臺灣之後,如今是要把這塊他們曾經極盡所能壓榨過的土地賣出,再從它的身上榨出最後一點剩餘交換價值,而這無疑是一件相當可悲的事情。

對於這種事情我們是無法容忍的,而經濟部在未全面徵詢其他部會就擅做主張的老大心態也是相當的可議,這是因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明文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如今行政院農委會似仍為此政策之局外人,而主管非都市土地的內政部地政司竟然也是毫不知情,這種決策模式除了用「老大」來形容之外,夫復何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往往不尋正規土地變更管道,卻是自訂政策,破壞規劃體制,這可能也是值得檢討之處。不過,回歸上述,政府倘若真要法外施恩,讓違章工廠就地合法,那麼我們要求至少應該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之規定,要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也就是該工廠必須提出一個未來生產的計畫,並進行嚴格稽查,同時也必須要求彼等簽下切結,明白表示在一定期限之內不會進行土地產權的移轉(不過倘因繼承或法院拍賣不在此限),如此或可真正達到他們所言「錢留臺灣,根留臺灣」的目的,而經濟部所擔心的失業問題或真可不會實現。

2002/5/17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9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

2002年4月19日 星期五

環境倫理與原住民保留地政策

本文藉由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衝突情形,探討環境倫理的相關議題,並引用西方生態倫理的二種見解:保存主義及保護主義,來分析環境倫理的內涵。不過本文主張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它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也就是兩者皆漠視了人的主觀願望。本文進一步藉由人文地理學對於「地方」概念的分析,主張倘若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那麼就必須將當地民眾對於地方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也就是說,賦權予原住民部落,讓他們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

本文

原住民保留地最近出現了許多值得社會深思的事件,如新竹縣尖石鄉飛鼠部落(或北得拉曼山泰雅族水田部落)在公開「北得拉曼巨木」之後,為避免外來觀光客不斷湧入,上下水田部落長老毅然決然宣告「封山」,這給社會帶來不小的震驚,並引起了「自然主權」與「國家主權」的爭論。另外,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預計六月底前確定馬告(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的範圍,預定面積五萬三千公頃,地理疆域含括台北縣、新竹縣、桃園縣、宜蘭縣四縣,這個國家公園的推動是源自於 1998 年民間生態保護團體發起的搶救棲蘭山檜木森林運動,由於土地一旦被劃入國家公園的範圍,土地之使用將受到嚴格的限制,這使得宜蘭縣的英士、四季、南山部落出現強烈反對的聲浪,而此種保護生態的模式並被批評為「生態帝國主義」。最後一個案例則是蘭嶼達悟族人反對核廢料儲存場的設置,並要求政府遵守諾言,立即關閉儲存場,並將核廢料儲存他處,還給他們一個傳統生活自然領域。

這三個重要的案例看似獨立,但是其實皆牽涉一個共同的焦點,那就是土地及環境。由於原住民保留地大抵是位於生態保護區域,因此,該如何來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的環境生態保育問題就成為一個重要課題。如,我們是否要有一個普世的生態倫理,為大家必須共同服膺?若此生態倫理與高冷蔬菜及水蜜桃種植維生的經濟目的相衝突時,那又該如何來抉擇?另外,在保護環境生態的意識下,居住生活於土地之上的原住民,其選擇的權力又該如何來對待?凡此,皆是相當嚴肅的課題,值得深究。本文欲由環境生態倫理的觀點切入,並輔以人文地理學的「地方」概念,由此來對上述問題的解決尋求參考點。

傳統以來,對於環境保護及生態倫理之概念可以大概分成為二種見解,一為保存主義(preservation),另一則為保護主義(conservation),前者主要之內容為人類應該儘可能的保護大自然的原狀,不去改變它,也即是大自然有它自己存在之價值,不因為是否為人類所運用而有所改變,這種想法與近年來深層生態理念頗有異曲同工之處。在美國的歷史中,保存主義之主要倡導者如John Muir,在他及其同伴的努力倡導之下,美國成立了許多國家公園,如黃石公園及優勝美地公園,彼等並組織了美國相當強而有力的非政府組織—Sierra Club。大自然對他們而言,如同是神聖的殿堂,給人類之心靈帶來洗滌的功能,不容人類的侵犯。保存主義往往拿大自然的美麗來與十九世紀骯髒污穢的工業城市進行對比,工業城市是他們所厭惡的,在敗壞的都市環境品質裡,不論是居住或是工作環境皆是無法讓人忍受,因此大自然成為在那裡工作的人們的避難所,透過休閒的活動,如爬山、遠足、賞鳥、打獵、及釣魚等,可以讓人的心靈重新獲得滿足。於此,值得注意的是,保存主義具有相當濃厚的反對都市的意念,它同時也隱含著中產階級的傾向,因為一般勞工或是住在貧民區的低下階級是無法享有休閒的生活,因此,他們是對於十九世紀當時因為工業革命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變遷,及其地景的變化,抱持反對的看法。

後者之主要倡導者如Gifford Pinchot,則認為大自然必須以其是否能夠為人類使用,來決定其存在之價值,由於天然物資能夠促進經濟活動,也能夠提升人類的福祉,由此受到人類的重視。Pinchot自己是研究森林,並為美國林業政策之主要制訂者,他本人就主張,「我們之所以要保護森林,並不是因為它美麗,或是因為它是野生動物的庇護所,而是因為它能夠讓我們的家繁榮發展。」然而,對於天然資源的如何使用,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衰竭,此派學者主張這個問題可以透過良善的管理及科技的運用來給予解決,由此也可知,此派理念之成形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之「前進紀元」頗為相關,此時之理念是對科技抱持著非常高的憧憬,也認為透過專家化、客觀中立的技術官僚、與科學的管理,環境的保護與工業發展及經濟成長是可以共存的,而這樣的論點也成為目前環境保護的主流意識。不過,值的注意的是,在此論點之下,出現了手段與目的倒轉的現象,也就是效率與管理取代了原本以人之福祉為目標的理念,讓市場或科技決定的論點往往取代了人的主觀選擇。

因此,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它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保存主義主張大自然的自我存在,保護主義則是強調科技與管理,兩者似乎皆忽略了人的主觀願望。而這兩種的思維,也濃厚帶著階級偏見,前者之主張者大抵是生活無憂的中上階級人士,他們並未生活於經濟貧困區域,本身也不必藉由大自然來贏得生活的保障;後者之主張者則至少是社會之中受過良好教育的中產階級,彼等擁有專業之技能,生活之溫飽也不受大自然的直接威脅。相對的,對於那些與當地有關係的人們,他們的觀感似乎在這兩種論述之下皆被嚴重的被忽略了,而這也是我們必須特別給予檢視的地方。而如以上述三個例子為例,我們可以發現原住民的權益是徹徹底底的被忽視了。

而我們該如何來看待原住民所居住的土地及其周遭的環境呢?本文欲借用人文地理學者John Agnew之見解,運用「地方(place)」之概念來詮釋環境生態的空間內涵,Agnew認為地方包含了三個層次的意義,分別為:(1)客觀的自然及社會空間,(2)主觀的地方認同,及(3)總體經濟及政治結構環境下的區位空間。過去,在主流的科技決定論及經濟效率優先的價值觀底下,公共政策之決定往往是著重於第三點,僅將土地或環境視之為經濟生產要素,嚴重的忽略了第一點及第二點;至於那些主流的生態保育團體,他們所關懷的重點是著重在第一點—自然空間,忽略了第二點及第三點。然而本文所要強調的是,倘若人們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的重要性,政策上的決定必須要容納上述之第二點,也就是要將當地民眾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才有可能達成。

本文因此主張環境生態倫理的提倡,可能不應僅是在自然資源保育及經濟成長之間取得均衡,它更應該要排除政治經濟結構上的不公平及障礙。它也必需賦予地方社區權力,讓地方社區民眾重新掌握對於發展的主動權,及對地方社區的自我經營權。再者,環境生態倫理的理念應有別於以往現代化典範的思維模式,它應該是奠基於不同的知識論及方法論之上。基於這樣的認識,本文進一步主張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由科技管理專家或是技術官僚來幫地方民眾做決定。在一個民主社會裡,選擇的權力應該是保留在地方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實現一個具有環境生態倫理的永續社會。

奠基於上述的觀點,該如何來對待上述的問題可能就會比較清楚,而賦權予原住民部落可能就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讓原住民部落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而他們的決定可能也是這個社會(尤其是漢人社會)必須特別給予尊重的。

2002/4/19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5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