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台灣專制保守的都市計畫

近年來許多激烈的抗爭,看似是針對土地徵收、都市更新、或市地重畫,但是,其實都是源自於現行偏頗的都市計畫。都市計畫的發布實施會產生強大的法律效果,它會影響人民的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也會改變了人民的生活環境與方式。都委會在審議時,往往會作出「附帶決議」,例如,規定後續採用一般徵收、區段徵收或自辦市地重畫的方式來進行土地開發,成為行政指導,後續的各式計畫必須遵循,但這卻使得基本人權遭致了嚴重的侵害。目前都市計畫的主要問題大致有三:

第一、我國都市計畫非常欠缺實質民眾參與的機制。都市計畫是公共事務,關鍵在於人民的價值抉擇,而不是在於工程技術或是成本效益,因此皆很重視民眾參與。我國《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須注意的是,它是在「主要計畫擬定後」才讓民眾參與,也就是在政府內部已經定案之後,才對外公開,並徵求民意,這是否牴觸了儘早參與的原則?另外,現行不論是公開展覽或說明會,多為消極被動參與方式,缺乏實質的溝通對話及討論,因此監察院及學界多建議應依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將其改為聽證會。

第二、我國都市計畫非常缺乏公正合理的審議機制。政府故意把都市計畫形塑成非常「專業」的事務,致使都市計畫僅能由極少數的專家學者及行政官僚所組成的都市計畫委員會來進行審議。都委會成員中,政府行政官僚幾乎佔了半數,而其他委員的遴聘也完全是由首長決定,這使得都委會的審議如同是球員兼裁判,結論總是偏向政府這一方,犧牲人民的權益。而政府所遴聘的學者專家有許多位皆是熟面孔,他們不僅游走於中央的都委會、區委會、環評會,身兼數職;也穿梭於中央與地方政府,如內政部、環保署、台北市及新北市,這邊做完,換那邊做,如同是「萬年委員」。

無法提出行政救濟

第三、我國都市計畫非常欠缺行政救濟保障。當人民的權益因都市計畫而遭致剝奪時,卻不能依法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這影響人民權益甚鉅。都市計畫的法律性質到底為法規命令?還是行政處分?學說上見解分歧,在司法院作成釋字第156號解釋之後,行政部門與行政法院判決多認為都市計畫之擬定或定期通盤檢討,不為行政處分;而僅肯認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尚具行政處分之性質。這樣的區分使得大多數的都市計畫皆被視為是法規命令,人民無權提起行政救濟。然而,這樣的區分卻遭致學界嚴厲的批評,許多學者主張不論是主要計畫或是細部計畫之新訂或是變更,皆應以一般處分視之,並讓權益受侵害之利害關係人得以提起行政救濟,惟至今這項呼聲卻依舊得不到政府的青睞。

欠缺實質民眾參與、欠缺公平合理審議及欠缺行政救濟保障,可謂我國都市計畫的嚴重問題,而這也違背了美國都市計畫學界及實務界非常強調「規劃的道德倫理守則(Ethical Principles in Planning)」。很遺憾地,21世紀的今日,我國依舊在施行非常專制保守的都市計畫體制,而這也是人民會屢屢走上街頭抗爭的主因!

發表於《蘋果日報》,2015/8/19, A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