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還社會弱勢者一個公道!(參與內政部區委會發言重點,2011/3/10)

敝人以為苗栗後龍灣寶地區開發成為後龍科技園區一案,至少有以下三項重大缺失:

1、本開發案缺乏「發展計畫」、「地方計畫」、或「縣市區域計畫」為基礎,欠缺法律所需「適當性」與「合理性」之要件
本開發案範圍內絕大多數土地已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由苗栗縣政府將其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並實施管制。縣府現今所提「分區變更」之開發許可,依法必須符合「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的規定,此法條第1項第1款特別明文:「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本開發案範圍內之農地已依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合法使用多年,如今縣府卻欲將其變更為工業用地,試問,其適當性與合理性何在?這可以用模糊及不確定的促進經濟成長說詞來予以取代及搪塞嗎?眾所皆知,開發許可制之運用並非是天馬行空,完全不受規範,理論與實務上,它仍須立基於相關土地使用計畫,以此來印證其於國土利用上具備了適當性與合理性(Cullingworth & Nadin 1994; Booth 1999; Davies, 1999; 林森田 1993)。對於英國開發許可制相當有研究的林森田教授,於其所著「土地開發許可制之研究」研究報告書的結論中(1993,112),特別強調:

開發許可制之實施需有計畫為開發許可授予之指導原則,而目前台灣地區之區域計畫,將區域內之土地劃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然由於各縣市所轄之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並未包括各該縣市行政區之全部,這些都市計畫與其外圍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間,難免缺乏配合或協調,而產生土地使用之衝突或管理上之疏忽等。尤其非都市土地缺乏計畫之指導…改善之計,宜視城鄉為一體的大環境,擬訂城鄉計畫法,且一行政區(縣、市)僅有一包括全行政區域範圍的「發展計畫」,其下再有更詳細的「地方計畫」,俾改善現行計畫體系下,土地開發與使用管制上執行困難之缺失,並利土地開發許可制之實施。

本開發案範圍內目前依法僅有「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沒有相關的「發展計畫」或「地方計畫」為基礎,因此,其開發許可之提出,明顯欠缺法律規定國土利用「適當性」與「合理性」之首要要求。據敝人所知,營建署目前正積極督促及協助各縣市政府製定以縣市行政區域為範圍的「區域計畫」,其主要目的之一,也是為了解決上述欠缺指導計畫之難題,惟目前仍屬初始階段。此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糧食自給率嚴重偏低、全球糧荒儼然成形、及糧價節節攀升之際,倘無相關計畫與非常充分之理由為基礎,本開發案範圍內之土地依法仍應繼續做農業使用,而這也完全符合行政院、農委會、與地方民眾之期待。

2、本開發案缺乏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欠缺法律必備之要件
土地開發許可的申請大抵上是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因此,「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5款特別明文規定,開發案之提出必須「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如今,在本開發案範圍內絕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堅決持反對立場之下,本開發案規劃報告中是否有提出相關的權利證明文件?這一點盼請 委員們一定要予以詳察。法條如此的規定其實是涉及了土地開發許可制的定義,林森田教授指出(1993,15):

土地開發許可係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開發者等,欲於地中、地表、地下、及地上從事建築、土木工程、採礦、或其他工事,或對土地、建物任何使用的重大改變之行為,必須向地方規劃機關申請開發許可,而地方規劃機關於諮詢政府相關部門與機關後,則依策略性之結構計畫與更詳細的地方計畫,或其他重大考量因素等,基於規劃目的而予以准許開發、附帶條件的准許開發、及不准開發三種決定。

基本上,開發者提出「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是非常重要的要求,這不容因為本開發案是採取土地徵收之手段就能夠予以規避或排除,這也不是政府行政部門另訂相關的審議規範即可以予以架空,畢竟,當法規適用上出現嚴重爭議之時,我們仍須回至法律條文的原點。

3、本開發案缺乏公共利益之基礎,欠缺土地徵收必備之要件
本開發案涉及大面積私有土地之徵收,雖然土地徵收屬後續行政作業,惟敝人以為不應予以切割對待,而是需要同時來考量。眾所皆知,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有嚴重缺失,屢屢引發民怨及社會抗爭,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關注,趕快改正,以臻人民權益之保障及社會祥和。

國家因公共事業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徵收行為,不僅使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蒙受強制侵犯,甚至影響人民之生存權與工作權。是以,基於憲法第23條之意旨,土地徵收絕非用地取得之優先手段,而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

另一方面,土地徵收最重要之要件是,所擬興辦之公共事業或徵收目的須存在足以剝奪私人財產權之公共利益;且須是經過「選擇的、重大的、特別的公共利益」。於是,土地徵收所需具備之公共利益,須經過一個具體的公益與私益衡量之方式來肯定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已明確指陳。

然而問題是,自早年之土地法,乃至目前之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判斷土地徵收所要求公共利益之機制規範,實可謂付之闕如。具體言之,土地徵收自需用土地人提出徵收計畫書,開始徵收程序起,以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為止之過程中,土地徵收條例完全未設有關於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等表達意見之機制規定。於此情況下,導致台灣的土地徵收向來浮濫,致使許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居民之憲法上基本權利遭受輕率地剝奪,進而引生抗爭、衝突之情事亦屢見不鮮,這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陳立夫,2007),而觀諸本開發案也出現了這樣的情形。

因此,在以上三項嚴重缺失之下,敝人建議本開發案應立即予以駁回,不予通過,內政部區委會千萬不要為其背書。另一方面,後龍灣寶社區民眾也因本開發案而長期遭致苗栗縣政府的凌遲,許多老人家因此身心不寧,無法安眠,身體健康已出現嚴重警訊,摯盼 各位委員能夠秉公處理,還社會弱勢者一個公道,讓他們及其後代能夠在自己的土地上安身立命!

參考文獻:
林森田,1993,土地開發許可制之研究,委託單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單位: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
陳立夫,2007,土地法研究,台北市:新學林。請特別參考第12章:「土地徵收與損失補償—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現況與重要課題」, 頁245-290.
Booth, Philip, 1999, “Discretion in Planning versus Zoning,” In British Planning: 50 Years of Urban and Regional Planning, Ed. by Barry Cullingworth, 31-44.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Cullingworth, J. Barry and Vincent Nadin, 1994.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in Britain. Eleventh Edition, New York: Routledge. 請特別參考第4章:「The Control of Development」, 頁80-104.
Davies, H.W.E., 1999, “The Planning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Plan,” In British Planning: 50 Years of Urban and Regional Planning, Ed. by Barry Cullingworth, 31-44.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限縮知識論述 重回保守年代

衛生署楊前署長告電視名嘴,引起社會熱烈討論,他再三強調「疫苗是科學及專業的問題」;馬英九總統則於昨日再度稱讚楊前署長,並說:「依他個人觀察,發現部會首長若是講真話、講實話、大聲講,不要模稜兩可,民眾接受程度會較高,比較有Fu 。」馬總統並希望部會首長要在短時間內講清政策,要勇於應戰,並善於應戰。

馬總統應該是相當認同楊前署長的作為及主張,否則應當不會多次予以肯定。但楊前署長是否如同馬總統所稱的「講真話、講實話」?什麼是真話、實話?馬總統的學術背景為法學,他又如何知道楊前署長「講真話、講實話」?馬總統近日頻頻要官員主動出擊,其用意何在?馬總統只是要官員講清政策嗎?還是要透過政治權力來限縮公共論述的空間及知識的範疇?

例如,我們該如何來定義疫苗施打問題?什麼是真實?這是單純的科學問題嗎?還是複雜的社會問題?過去基於現代化的理念,上述問題往往被定義為科學問題,需由專家予以解決。專業化被視為是追求完美的最佳途徑,專家們被視之為科學家一般,透過他們對於科學工具的運用,問題的解決似乎是輕而易舉。許多的專家皆相當的自負,以為他們的專業知識可用來解決任何政策的問題;因此,所謂的「公共利益」也必須是由這些少數專家及由其組成的委員會來給予詮釋及界定。

疫苗非僅科學問題

但是,這樣的理念早已經遭到了揚棄,在一個多元的環境裡,我們開始了解最困難的地方是如何去定義問題,及在複雜的因果體系中如何放置問題,尤其是當我們把價值的因素放進來一起思考之後,問題就顯得更為棘手。上述疫苗問題其實不單純是科學問題,它們更是難纏的社會及公共政策問題,因為我們無法排除價值的影響。因此,許多社會問題的定義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其中包含了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也就是說,這中間包含了權力、利益、價值及不同的意識形態等。這些難纏的社會問題,是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予以馴服。

上述的論點也可由知識論觀點尋得註腳,這也使得過往純然立基於科學理性知識論觀點受到相當大的挑戰。許多學者指出過去的社會科學往往是以科學及技術為主要之判準,以此來決定學術研究是否具有價值,也唯有透過科學及技術驗證的知識才算是真正的知識,其他的知識則是皆可棄諸於一旁。但是,學者認為上述的知識論是帶有濃厚的扭曲及偏差,因為它用科學理性來對抗及排除政治與價值的選擇,因為後者皆錯誤的被視之為不理性,並不屬於知識的範疇。知識其實是一種社會主觀的建構,它並不純然是由科學及技術的層次而來,其實,人們日常生活之經驗,也是充滿了知識,而這些知識是公共政策制訂時必須給予尊重的。

楊前署長告電視名嘴,馬總統多次稱讚,並要部會首長勇於應戰。這隱含了重要的意涵,即主政者不惜動用政治權力,欲限縮台灣社會的知識體系及論述空間,把我們拉回過往科學決定一切的保守年代,並以此來掌控公共政策的決定權。

這樣的作為必須特別注意,因為我們如果喪失問題的定義、知識的建構及價值的選擇權利時,我們也即將喪失得來不易的民主、自由與人權。


本文於2011年3月8號發表於蘋果日報

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3月7日參加「四大建設發展條例」記者會發言內容

1、土地除了是經濟商品外,它更是政治商品。土地與一般商品不同,有其特殊性及獨占性,它因此成為了政府(包含中央與地方)、地方派系及建商財團利益交換及累積財富的最主要工具。政府為求鞏固政治權利,往往經由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擬定、變更或鬆綁,讓地方派系及建商財團炒作土地、獲取暴利,台灣的土地政策因此充斥著強烈的分贓性、壟斷性及剝削性。

2、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四個條例根本不是他們所稱的「建設」或「發展」條例,它們其實是「架空」條例、「搜刮」條例及「掠奪」條例。它們要架空現有的計畫及管制體制(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徵收體制(平均地權條例53 & 55-2條)、國有財產體制(國有財產法28條)、及國土保育體制(森林法);它們也要搜刮全民共有的國有財產及許多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它們更要透過徵收手段來掠奪私有土地。另外,必須特別一提的,在國民黨版的「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中(第十條),竟然要釋放出「國公有」土地(國有土地分為「國有公用」及「國有非公用」二類,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僅能釋放出「國有非公用」土地,但是國民黨竟然連「國有公用」土地也要釋出),這需予以嚴厲譴責!

3、這四個條例皆是嚴重偏差及扭曲的立法,但是少數政治人物竟然明目張膽的提出,並大力的推動,而立法院在未經各委員會討論之前,竟然就逕付二讀。由此可見,我們的政府已經嚴重向財團、建商及地方派系傾斜,它不僅無力照顧社會廣大民眾及自然環境(看看台東刺桐部落及杉原海灣,及許多政商寡占的BOT開發案),它已經成為財團、建商及地方派系用來剝削台灣社會的工具。這四個條例明白宣示,我們的政府已經逐漸喪失統治的正當性。

4、我們不要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建設或發展條例,我們更不要這種騎在人民頭上,欺壓百姓及破壞環境的政商怪獸。呼籲全國民眾,我們都應該要勇敢的站出來,向這群政治人物及政府,表達我們強烈的不滿及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