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興建已成為台灣社會的一個重要的議題,媒體近來時常有著相關的報導,輿論也多有討論,不動產業者更不時推出高級農舍出售的相關廣告,一棟棟如同高級別墅的農舍散佈座落於優良的農田裡,這種景象在幾個緊鄰大都會的縣市更是明顯。這樣的農舍興建現象是否允當?這是否吻合了近年來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的思潮?這個政策是否有檢討的地方?
在一九六○年代以後,成長管理的土地使用規劃理念在美國受到了相當大的歡迎,許多州及地方政府皆積極的採納這個理念,並運用其所建構的機制。成長管理的主要意涵為運用都市規劃的方法,配合管理策略,來規範都市發展及土地開發的區位、時序、速度、總量及品質,同時考量公共設施的服務水準及成本,來執行土地使用管理與公共設施配置等多目標的政策。它所擁有的四大辦法大抵為:足夠的公共設施要求、總量管制、分期分區發展,及都市公共設施/成長管制線。它尤其著重於土地使用管制及資本門投資二者之間的緊密及長期的合作,因此,它為警察權內容的擴張,加入了重要的時間面向,可以來彌補傳統以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機制的不足。
如今,在自然資源相對有限及全球已經逐漸出現糧荒的情況下,台灣卻是將最為優良的農田用來興建農舍,這無疑是非常值得深思的課題。再者,由於所興建的農舍是零星雜亂的散佈於農田之中,這除了表示各縣市都嚴重缺乏上位計畫來作為其開發的指引之外,也表示目前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機制已經被突破,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功能。此外,目前的農舍也沒有相關配套的公共設施計畫來予以配合,農舍所使用的農水路公共設施乃是當初農地重劃所興築,由於農地重劃主要是考量農業生產的要素,因此農路的路面相對的狹小,恐無法應付日愈增多的交通流量,而目前農舍直接將污水排放入農田灌溉的渠道,這是否會帶來農田的污染,進一步衝擊了安全農業的政策目標,也頗值得持續的關注。
若由上述成長管理的理念及辦法來審視台灣農舍的興建,這是完全不合格的。農舍明顯欠缺足夠的公共設施,各縣市也無總量管制、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及都市成長的管制線,在此情形下,農舍之興建實在是讓人相當的憂心,其對於整體社會恐會帶來相當大的負面效果。因此,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之內容就非常值得再思考,恐也有修法之必要。其實,台灣的農村大多皆已呈現凋敝的現象,屬於鄉村區內的農村已有多戶遷出,土地及房屋呈現低度使用狀況,因此,當地的農民是否需要在農村以外的農田來興建農舍,以此滿足住宅的需求,是讓人非常質疑的。因此,農舍制度是否應予檢討,回歸至農宅制度,讓離開農村者能夠將其住宅出售予新住戶,或者是讓新建之住宅能夠座落於現有的農村之內,倘若這無法實現,有否可能經由擴大農村之範圍來予以解決?
倘若我們需要擴充原本農宅制度的內涵,進一步包含一個以別墅為主體的農宅,那麼一個以縣市為整體的土地使用計畫就有相當的必要,在這個計畫當中不僅要包含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也要適度的引入成長管理的理念,讓農舍的開發能夠與資本門及公共設施的投資相互配合,如此一來,整體的生活品質才得以提升,一定數量的農地或可以保留。惟這樣的土地使用計畫應該要多考量農村居民的需要,而不是仍然是以都市地區的發展與需要來作為整體規劃的基礎,也就是不要繼續的將農村與農地視為是都市發展的預備地,而是要賦予非都市土地地區規劃的相對自主權,否則所作出來的計畫恐仍會有執行上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