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日 星期五

鎘米重現 政府未記取教訓

若不能嚴控稱產者 做到事先防制 善後不但棘手且成效有限 無限期休耕更是重創農民

繼雲林虎尾及彰化和美後,環保署昨日公布在台中大甲又發現有三筆土地受到鎘污染。鎘米事件一再上演,代表著我們並未從以前的慘痛經驗獲得教訓。

以往最有名的鎘污染例子可謂是桃園縣蘆竹鄉基力化公司所造成的。基力化公司建廠於民國六十六年,作業過程中所製造出來、鎘含量極高的工業廢水,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就直接排入蘆竹鄉第二支線新興支流排水系統,廢水之中的污染物不僅長年累積於圳道底泥之外,也充斥於流水之中,附近農民引水灌溉農田,致使農田及由其所生產出來的農作物皆遭到嚴重的污染。民國七十一、七十二年間,前台灣省建設廳水污染防治所調查基力化工廠附近圳道水之鎘污染、圳道底泥鎘含量及稻田土壤鎘含量。民國七十二年也發現一、二期稻作鎘含量的情形非常嚴重。政府當時之主要措施就是現在的處理手法,要求農田休耕並發給予微薄之補貼及休耕補助,此外,縣政府環保局也陸續提出整治的計畫。

經過了這麼多年,也許您會問,這些農地至今應該已經全部整治完成了吧?很抱歉,答案卻是否定的,除了少部份之外,這些農田大抵就由民國七十三年一直休耕至今。而污染之禍首-基力化公司卻在污染事態擴大之際,趕緊停工關廠,將廠房售出,並由整個事件中抽身而退。

由於顧及國民身體健康,環保署對於蘆竹鄉土壤污染整治採取嚴格把關的態度,這也相當符合其所擔當的職責。然而,這裡卻出現一個頗為弔詭的問題,即我國於這方面的公共政策是污染後的整治採非常嚴格的處理方法,但是對於污染發生之防制或是監督卻是反而較為寬鬆的。這也就是說,政府似乎缺乏能力在製造污染的水源頭加以防範,卻是反過來要求權益已嚴重受損的農民再做進一步甚至是無止境的犧牲,這種作法不禁讓人質疑,政府真的是在保護環境嗎?還是在保護工業生產者的利益呢?

再者,土壤污染之整治充滿了相當高的困難度,這牽涉了諸多的難題,如責任歸屬、費用負擔、整治標準的設定、技術的可行性及當地民眾的權益等。在這麼複雜的狀況下,不禁要問,受污染土壤的政治目的何在?是否可藉由高科技整治方法,讓他回復到以往無污染的可耕種情況?透過蘆竹鄉個案的田野調查,發現這似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也就是說,科技無法解決受污染的土壤問題。蘆竹鄉土壤污染之整治曾考慮過許多種方法,最後所選取的作法為「上下翻土處理」。由於污染地區位於桃園台地,地質上屬於洪積母質紅壤,在表土之下即為質地堅硬、顏色多屬黃紅或紅棕色的礫石層。而所謂的上下翻動就是使用機具挖至此礫石層,將此層的黃紅或紅棕色地塊挖至表層,讓原先之表土沉沒至地底下,因此前幾年政個污染整治區呈現於外的景象就是地表上皆是硬如石頭的黃紅色土礫。

桃園縣政府當時並選定一塊翻動完成的坵塊試種水稻,帶稻穀收割之後,倘若檢驗之稻米的鎘含量低於標準值以下,就表示整治成功,符合了環保署對於環境保護的要求。值得思索的是,這樣的整治方式其意義究竟何在?可以預期的,在投入大量的有機肥料即將土礫轉變成「堪可耕種」的土地之後,所謂「整治成功」的可能性大增。然而,整體而言,原有土壤中之鎘元素並不因此就消失或減少,整治的結果只是把它原地掩埋起來罷了,而且埋得還蠻深的。這些鎘以後會怎樣的進入台灣生態體系?進而影響了環境及人們?目前似乎皆是無法預知的。而整個翻土整治計畫從某個角度視之,也只是為了滿足受檢體數據上的要求罷了。然而,這種環境保護的方式其意義到底何在呢?如果這只是一場數據的戲碼,又有必要花費那麼多的經費?又有必要讓地方民眾長年忍受土地無法使用之苦嗎?

究其根源,土壤污染之整治(非防制)已屬於問題處理之末端,當工業局、環保署及政府其他相關單位不在源頭多下一點功夫,阻止工業生產排放出來的污染物時,其所造成的後果反而是更為嚴重的,而受害最深的就是那些社會的弱者-農民。寄盼工業局、環保署及政府其他相關單位應該加強台灣島內工業污染的防制,讓工業生產者負擔起其應負的責任,而不是僅在污染發生後的事件末端,做事倍功半的嚴格管制與處理。

2001/11/1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2000年12月25日 星期一

掃黑附加價值 衝擊環保運動

國內的環保抗爭,甚且是一切的社會運動,此刻正面臨著很大的危機,因為政府行政當局可能政運用民眾對於黑道深惡痛絕的民意勢頭,欲用挾帶的方式,在「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草案及選罷法增訂的反黑條款中,一舉除去政府眼中非經濟因素的首惡-自力救濟抗爭運動。這種擔憂並非是沒有來由或者是無的放矢,因為政府過去就曾經多次把許多優秀的環保健將,抹黑成「環保流氓」或是「社運流氓」,並對其人身權力進行迫害。

行政院通過的「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草案將犯罪組織定義為,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如以一般狹義之認知來理解,黑道組織自然是此定義的中心標的,但是如果將其做廣義的解釋,那麼近年來如雨後春筍般的民間自力救濟團體,可能也將可以一體適用,彼等為了抗拒環境污染而進行的抗爭及圍廠行為,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成為犯罪活動,而其自發性的組成團體也將變成萬惡不赦的犯罪組織。

另外一方面,為了避免黑道漂白,利用選舉跨入政壇,選罷法增訂的反黑條款中也規定,凡是犯了「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三條,亦即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經判處有期徒刑及宣告強制工作確定者,執行完畢或赦免未逾十年者,皆不得參選。另外,該條款也規定凡是犯了刑法公然聚眾施暴脅迫罪也要受相同之待遇。很不幸的,這些規定同樣也可以擴大解釋並適用於環保抗爭成員,君不見過去的檢察官們往往喜愛以公然聚眾施暴脅迫之罪嫌來起訴環保抗爭份子。如果此法修訂通過,一些參與環保運動的健將們未來可能將與政壇無緣,而更重要的是,一些已在或有意往政界發展的人士也將視參與抗爭運動為畏途,如此一來,自力救濟的抗爭行動可能將在無人膽敢逾越雷池一步的情況下消失於無形。非經濟因素可以排除,國家的競爭力也將因此而大步躍升,以上所言可能是政府在掃黑之餘所附帶的如意算盤。

黑道危害社會安寧,並藉由政治漂白的行徑已為大多數人所共同唾棄,如今反黑行動也已成為一般民眾迫切的心聲,很少人會質疑反黑的正當性。但是如果反黑條款定義不嚴謹,或是做廣義之解釋,在民意浪潮之下順勢進行挾帶,將一般自力救濟的抗爭行動也歸類於其中,那麼人民的基本權益可能就會受到根本的傷害,行政及立法當局在制訂以上二法時千萬不可不謹慎。

告別金權城市 打造花園城市

逃離台北似乎是許多大企業最近一致的默契。宏碁總部將遷至汐止,華航可能搬至桃園,台塑在六輕完工投產後,也會有大批人員南下。而在這搬遷的浪潮中,為了穩固及吸引高科技人才,各企業集團似乎又有著「造鎮」的計畫,如宏碁在桃園龍潭推出「渴望村」,以高科技別墅住宅來做其訴求,並與其「渴望多功能智慧園區」結合,欲實現未來科技生活住宅的新典範。另外,台灣摩托羅拉公司也計畫興建「摩托羅拉村」,將辦公室、生產線、員工宿舍及學校等設施一併納入。隱約地,一股由私部門所引發的新規劃意念,正逐漸再打造一個未來城市的夢想,並衝擊著現實城市的缺憾。
由歷史的角度觀之,工業革命之後,新的技術讓城市成為製造業中心,不僅聚集了大量的人口,成就了資本經濟體制,卻也同時帶來了許多社會問題,如一般民眾生活品質的低劣,流行疾病的盛行,自然環境的嚴重污染等。由於煤炭是那時工廠的主要能源,由煙囪所排放出來的黑煙,幾乎籠罩了整個城市,使得黑色成為城市的主要色系,這也難怪歷史學者將那時的城市稱之為「焦炭城市」,而人們有唯有在工人罷工或工廠停工時才難得見到青天白雲。此外,更令人詬病的是社會階層的兩極分化,城市裡包含了少數富有的資產家,也住滿了僅能出售勞力的無產階級,而後者幾乎都是擠在窳陋敗壞的貧民窟裡,生活品質可想而知。在這種社會裡,也因此充滿了緊張的氣氛,激烈的衝突似乎是在所難免,等待的只是那隨時可起的星星之火。
不少有識之士為此而憂心忡忡,進而企圖藉由城市規劃的方法,來解決上述的衝突景象,並且達成社會的和諧,其中最著名的該屬於霍華德(Howard)的花園城市理念。他認為大型都會城市應該步入歷史,大力鼓吹興建約三萬人口居住的小型花園城市,這城市兼具大城市與鄉村的優點,並且能排除上述兩者的缺點。花園城市將讓人們重新與鄉村的大自然融合,同時也能夠容納工業及商業,對外交通則是透過鐵路運輸與其他城市連結。由於城市規模的大幅度縮小,資本家與勞工之間的鴻溝將能跨越,原本的衝突關係將由協力合作來取代,社會也將因此更有秩序,人們也能夠獲得更多自由。
然而,霍氏的構想中最引人入勝的,是雖然他具有濃厚的社會改革思想,但是卻嘗試在現存的資本主義制度中興建花園城市。霍氏主張由花園城市的支持者成立一非營利公司,發行債券籌措資金,來購買土地及興建此城市。因此花園城市的土地所有權實質上是屬於集體所有,使用者皆要繳交租金,而未來的土地增值也將為全體投資人所共享,所收取的租金盈餘除了部份投入於社區建設外,並將逐漸購回以前發行的債券。最後,在回收全部債券之後,所有的土地皆為公司所有,其增值自然也都將為社區所有,並投入花園城市的建設。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霍氏非常強調每一個人皆有對於空間的權力,因此花園城市是一個連窮人都住的起的社區,並非是為富有者而蓋的。
雖然後來花園城市的興建並不是很成功,但是其理念卻對日後的城市規劃產生非常深遠的影響。它的重要性不僅在於其實質的規劃而是一個能夠超越資本主義階級衝突,創造地方分權,並且充滿合作和諧及人性文化的社區,霍氏透過城市規劃,為我們提供一個意義非常深遠的視野。
宏碁即將在桃園龍潭推出「渴望村」,雖然宏碁將其別墅稱之為「平民」別墅,然而一坪十八萬的售價,可能也不是一般平民所能負擔的。可以預期的,以獲利為重要考量的「渴望村」,離霍氏藉由花園城市來進行社會改革的理想還有一段非常遠的距離,「渴望村」仍舊為一菁英社區與貴族化的「鴻禧大溪山莊」也是百步與五十步之差罷了。對於平常老百姓而言,當政府及大企業集團皆僅能為我們提供一個以資本主義為主軸的「金權城市」時,還有誰能為我們規劃及打造一個花園城市呢?霍氏倚賴於民間社會的方法或許值得我們一起來探索。

發表於中國時報,A11,時論廣場

1998年11月12日 星期四

都市規劃的民主願景

以協商為主的開發許可制 若缺乏民間參與及公平性 難免有利益交換嫌疑

台北市都發局長因為南隆開發案遭到監察院彈劾一事,連日來引起多方的討論,在「時論廣場」版,張俊哲及王維仁君接由都市規劃者的膽識及創意能力來看待此一事件,王君甚且引用美國重要城市的運作經驗,指出「監察或司法單位很難做絕對的是非認定,過度的介入就傷害了這個制度(開發許可制)的運作機制」。筆者除了對此一論述有不同的資料陳述外,對於現階段都市規劃者的角色也略有所思考。

近年來,台灣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嘗試融入以協商為主的開發許可制,最著名的例子為由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的案件-京華開發案及最近的南隆開發案。上述的開發許可制是源自英國,近年來也逐漸影響及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主的美國。由於協商制度所牽涉的面向往往涉及民間各部門,行政部門的決定也深切影響了各方的利益,因此以成為美國司法界所關心的一個重點。例如,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來對此已有兩個著名的判例,一為Nollan V. California Coastal Commission (1987) ,另一則為Dolan V. City of Tigard (1994) 。而加州政府甚且制訂了66030法案 (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Sections 66060-66037),由此建立了法院介入於此協商機制的正當性;甚且,在王君文中所提的舊金山是就有一個與都市規劃委員會相關的個案,為Guinnane V. San Francisco City Planning Commission (1989),隔鄰之柏克萊市也曾有一個個案,為Mittri Saad V. City of Berkeley (1994),由此可見美國的司法單位可能並非如王君所言的-沒有「過度的介入」。

目前,這個在台灣剛處於起步階段的協商機制,已經因為南隆開發案中隱晦的財團捐款疑點而受到嚴重的打擊,同時讓人懷疑都市規劃的目的到底是在為誰服務?這無疑是都市規劃者必須思考的課題。目前的協商機制大抵是以民間參與或是公私合夥為名義,然而我們對於誰能代表所謂的「私部門」或是「民間社會」,似乎還未能給予嚴肅的思考。著名的都市規劃學者曼紐˙卡司提爾透過其對於都市社會運動的研究來分辨「政治體系」與「民間社會」,的差異。他認為政治體系的目標是在於政府,因此也必須倚賴於政府,並且成為政府的一部份,所以在某種程度之下,政治體系必須制度化某種社會控制,並且接受某種程度的妥協或交易。可是,另外一方面,社會運動則是生存及發展於民間社會,他並不像政治體系一般,必須受限於遊戲的規則,或是拘泥於制度化的主流價值及標準。這也就是為什麼社會運動是社會革新的主要來源,而政黨、政治聯盟或利益團體則為社會談判或交易的對象。

然而,對於社會變遷而言,社會運動與政治體系並沒有階層的差異,倘若沒有社會運動就沒有來自於民間社會對於政府所建構出來的行為準則、價值觀及財產權進行挑戰。可是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政黨及政府的支持,及一個開放的政治體系,那麼那些由社會運動所創造出來的新價值及新的需求不僅會消退,而且也無法促成社會的改革及制度變遷,因此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可是,倘若我們以上述卡氏之見來檢視目前所謂的民間參與或是公私合夥,其實可以發現我們的思考或舉動皆仍侷限於政治體系的範疇,而沒有真正的跨足於民間社會部門,這也難怪目前的協商制度充滿了利益交換的嫌疑。

其實,都市規劃協商機制的能否建立,最主要的關鍵即在於間社會是否能夠充分的參與,一個缺乏民間社會合作參與的機制是不具資格被稱之為公私合夥的。觀諸上述發生於美國的諸多判例,其主要的精神即是要保持此協商機制的民間參與及公平性。在此協商機制裡,必須賦予地方社區及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公平參與的權力,使政策的決定不在完全倚賴於政府技術菁英的指揮,讓身處地方社區的公民能夠掌握對於未來都市發展的相對自主權。或許在開放的對談、討論及傾聽彼此不同意見的協商過程之中,所獲致的共識才是都市規劃運行的基準。而都市規劃者個人的創意及膽識雖然重要,但在建立民間參與的協商機制考量下,可能並非是絕對的。

1998/11/12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

1998年3月9日 星期一

毒害廢棄物處置 變成了土地區位問題

工業界應付的成本 被轉嫁由地方承擔

從溪洲焚化爐的流血衝突、拜耳租地案省議會前的民眾抗爭,到了台電選定烏坵鄉為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所引起的反彈,及環保署可能以「永久污染區」來對待RCA桃園廠的處置方式,都予人一個印象:政府對於目前的工業生產方式給於極力的維護,反而將原本應由政府及工業界來擔當的責任,轉嫁給地方社區,由少數人來承受。也就是說,真正問題的焦點被模糊掉了,地方環境污染及環保抗爭往往被化約成土地使用區位的問題,原本的工業生產方式及資本累積模式仍是維持不變。

例如,垃圾問題未必完全要靠興建焚化爐來解決,垃圾分類減量、資源回收集工業減廢都是可行的替選途徑:又如我們的能源政策也未必要緊抱核能發電不放,節約能源、汽電共生及發展再生能源也都是可行的替選方案;可是我們對於這些替選方案的努力程度又是如何呢?答案可能是令人汗顏。在RCA廠土壤污染問題方面,解決的方法是要把他列為永久污染區,並加緊制訂土壤污染防制法,然而對於如何加緊經由水污染及空氣污染來防制來預防相同問題的產生,似乎並不是有司關心的焦點。須知,土地使用區位的重新編定(如烏坵的核廢料選址),已是政府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決策過程中的末端,當政府及企業界不正本清源,沒有在問題的源頭多下功夫,卻把問題留待給地方社區來解決時,可預見的結果是事倍功半,及另外一個環保抗爭問題的產生。然而,同樣可悲的是,當環保抗爭產生之後,社會各界竟將之批評為不理性的行為,並把他定位為「不要在我家後院」的自私行徑,這公平嗎?

其實,地方環保抗爭的真正問題關鍵並不是根源於土地區位,而是在於地方社區與資本之間的衝突,因此,要真正解決環保抗爭的問題,就必須由上述兩方面來著手。美國學者雷克(Lake)在研究美國紐澤西州的毒害廢棄物處理方法時,就明白指出美國毒害廢棄物處置規定的許多基本假設,都是把毒害廢棄物的處置方式化約成土地區位問題,而不是工業界的生產問題。這種問題的轉變鼓勵了工業界在生產過程中,將伴隨生產而來的毒害廢棄物外部化,把一個原本是資本生產的問題轉變成政府及地方社區必須介入的政治問題。雷氏對於這種原本應由工業界負擔成本,卻轉嫁成為地方社區必須承擔的作法頗有微詞,他並且對美國政府在處理此一問題的立場提出強烈的質疑,因為「政府只會不斷減少資方的成本,並將污染的成本轉嫁給地方社區」,他認為這是一個非常不負責任的作法。因此,雷氏特別指出,經由各地不斷風起雲湧的「不要在我家後院」環保抗爭運動,反而能把問題推回真正的關鍵點,要求工業界自己來承擔解決毒害廢棄物的責任。

如由上述觀點來思索溪洲焚化爐的流血衝突、拜耳案的民眾抗爭、烏坵鄉民的反彈、及RCA桃園廠居民的憂慮,可能會比較能夠接受他們的心情。所謂的事實可能都不是如同政府口中所說的「只有一個」,端看是由誰的立場及利益出發。然而,在瞭解之餘,如何把問題回歸到他們原來應有的位置,應該才是政府及社會大眾負責任的作法。


1998/3/9 發表於《聯合報》,A15,民意廣場。

1997年7月29日 星期二

公地擴增 應杜暴發戶心態

凍省之後 省屬三萬多公頃土地盡歸國有

在國民大會完成凍省條款之後,省府所屬的三萬多公頃土地,將移轉中央政府管理,成為國有土地的一部份,中央政府將因此而有許多獲利。暫不論其所得利益的多寡,值得深入關切的是,省有土地的被接管,更加凸顯現階段國有土地經營及管理上的問題。

我國公有土地共分為國有土地、省有土地、市縣有土地、及鄉鎮有土地四大類,各級民意機關對應於其所屬層級,對於上述公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及處分應有實質參與勸力;然而,根據土地法二十五條之規定,有權參與者僅為省市縣及民意機關,中央或是鄉鎮民意機關根本沒有置喙的餘地。因此,國有土地的管理及處分幾乎掌握於中央行政機關之手,中央民意機關無法給予制衡。雖說行政院核定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中,公有土地以不出售為原則,但是根據其第七點第七款之規定,凡情況特殊或政策需要經行政院核定者,即得出售。也就是說,行政院可以逕自指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大筆出售公有土地。如今,在省有土地悉數轉為國有土地的情況下,國有土地將成為公有土地的絕對大宗,未來公有土地的流失將更讓人擔憂,而其所造成的社會不公平現象也將更為嚴重。

尤其在目前的政治經濟環境裡,完全是以經貿掛帥,在鼓勵民間參與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的抽象意念底下,政府及大企業的合夥關係非常密切,可以預期的,國有土地很可能以低於市場的價格提供給予特定的大企業。例如,近日報導,台塑的六輕油管鋪設已被行政院列為國家重大建設,台塑將可據此向政府申請通過公有道路及用地,倘若鋪設過程中遇到障礙,政府並將出面予以解決。在凍省生效之前,台塑所鋪設的油管通過省有土地時,會受到土地法二十五條之限制,如今,這種限制將隨省有土地國有化,成為往日雲煙。至於計畫興建於台中港區內的拜耳投資案,其土地也為省政府管轄,省議會是否同意提供土地為設廠成敗的重要因素,然而這個問題也將隨著凍省走入歷史。

另外,執政當局為求年底選戰勝選,積極以國有土地作為開拓票源工具,如南投縣集集及水里的國有林班地,位於中潭公路兩旁五十公尺的禁止放領區,在國民黨縣長候選人於執政黨中常會報告之後,已經決定解禁,儘快放領。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現階段放領公有土地並非僅是個案,在選戰的需求之下,它已經成為一個通案,例如停辦二十年的公有山坡地放領將重新開始。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之規定,承領戶的承領面積竟然可能高達二十二公頃,而且,放領地價卻是以民國七十九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作為估算的標準,可分十五年攤還,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三本利合計,在政策目標的考量下,上述公有土地之放領已經與民國四〇年代的公地放領相距甚遠,此番放領除了轉移土地所有權以換取選票之外,實在無法讓人循得其他的目的。

隨著省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命運,民意機關對於公有土地管理及處分的實質參與權力將全面的退卻;另一方面,在政府大力鼓吹提升國家競爭力,及執政當局積極求取勝選的企圖心之下,公有土地將成為執政者利益分配及政治收編的最佳籌碼,在這種蠶食鯨吞的情況下,我們真的不知道還能留下多少公有土地給我們的下一代。
(發表於中國時報 民國86年7月28日)

1996年12月4日 星期三

莫讓工業專用港破壞台灣美麗海岸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興辦工業人能夠自行開發工業區,於是各財團紛紛利用政府急欲企業根留台灣的心裡,紛紛自行開發工業區;由於超大型的工業區的興起,也帶動了全國工業港的興建熱潮,並同時進一步要求政府提供種種優惠,未來這些工業專用港完工之後,台灣海岸將會增加四到六座的工業專用港。以目前進度最快的台塑麥寮工業專用港為例,政府提供了各種的優惠,從海岸土地永續利用及法律層面來分析,筆者從以下幾點來分析工業專用港興建的種種問題:

一、政治結構性問題-完全企業取向,製造法令特區

不論是工業專用港亦且是工業區的開發,其問題的根源應該都是出自於高層政府結構嚴重的傾向於企業界,由於企業界能夠提供就業機會及影響國家的經濟成長,它已經儼然成為政府的最佳盟友,並有足夠的實力來決定眾多重要的公共政策。尤其是在目前兩岸關係仍處於敵對競爭的氣氛底下,能自由遊走於海峽兩端的紅頂商人就成為兩岸政治領導人積極拉攏的對象;反之,企業界也挾帶其雄厚資本的實力,逼迫政府作出重大的讓步,而工業專用港的設置就是這種政治背景下的產物。試想,一個對國際社會開放的海港竟然能夠私有及私用,尤其是對一個政治解嚴尚不及十年的國家就有如此的大手筆作為,真是讓人匪夷所思!如果此案不幸通過,那麼台灣將出現法令上的特區,國家的公權力及社會的公理都將因此而遭到重大的摧殘。

二、國有土地形同大企業的禁臠-國有土地處分,民意監督付諸闕如

目前我國的國有土地或是公營企業的財產完全由行政院來掌控,雖然行政院核定的「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對公有土地是以不出售為原則,但是其第七點第六、第七款卻有彈性之規定,凡是「經行政院編定為工業區之土地」、「因特殊情況或政策需要經行政院核定者」,即得出售,這也就是說行政院可以逕自指示國有財產局大筆出售國有土地。此外,位於濱南工業區計畫內的部份台鹽土地也可以經由「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來運作,政府經由此辦法可以將台鹽的公有土地以協議讓售的方式低價出售予大企業,因此不管是根據「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或是「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國有土地的出售皆完全不受民意機關的監督,此種作法是否允當很值得大家來思慮。

三、私有土地也難逃大企業的覬覦-政府撐腰,祭出土地徵收的法寶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應逕行洽購編定工業區內的私有土地,但是如果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或因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無法承購或「其他特殊原因」購買不成時,得申請省(市)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徵收。這裡所謂的「其他特殊原因」包含的範圍太為模糊,幾乎是什麼皆可包含於其內,因此任憑原有的土地所有權人堅於反對出售,政府也可以應企業的要求來徵收私有土地,然後再租售與興辦工業人。這種規定其實已明顯超出公用徵收的範疇,其合法性及正當性都很值得懷疑。

四、其他值得思考的法律問題

1.沒有劃定界線是否就表示可以私有,恐有帶商榷
根據「土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故知「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應屬絕對公有,不得為私有權力之標的物,可惜一定限度為何,迄今仍然付諸闕如,僅見「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規定「土地法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又行政院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發佈的「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一定限度之劃定標準,由省(市)政輔會商有關機關擬定報行政院核定。」雖然現行法令規章沒有對所謂的「海岸一定限度」作出明文規定,但這是否就表示海岸土地可以為私有權力之標的物,恐怕仍然有很大商榷的餘地。另外,根源於海岸土地不得私有的精神,政府在過去也僅是訂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而不是出售辦法,這個原則似乎應該是繼續給予遵循。

2.海埔地出售,有其法令上的嚴格限制
海岸地一般是屬於國有土地,受「國有財產法」的約束,然而,對於所謂的海埔新生地則是另有規定。由於不論是麥寮工業區或是濱南工業區都包含了政府過投入大量資金開發的海埔新生地,因此根據內政部七四、一、二五台內字地二七七五七五號函,政府投資開發之海埔地出售,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為:「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而行政院訂定的「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其第十二條也賦予原合法使用農民、當地縣農民、及其他單位有優先購買(承租)權,不知台塑、東帝士、或燁隆在購買這些海埔新生地時,有否受上述法令的限制?

1996/12/04 發表於自立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