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4286117203695344823.post3521375422749953091..comments2023-12-19T19:52:24.343+08:00Comments on 土地關懷: 都市更新之實施,台北市政府具備相對自主性—請郝市長勇於承擔責任,出面公開道歉!徐世榮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7365150947047702859noreply@blogger.comBlogger4125tag:blogger.com,1999:blog-4286117203695344823.post-75698485992903014212012-04-17T18:43:07.208+08:002012-04-17T18:43:07.208+08:00謝謝提供更新處的訊息。不過這還是無法解答問題。
1.所謂「不同意戶始終未曾提出意見」,這是市府調查的...謝謝提供更新處的訊息。不過這還是無法解答問題。<br />1.所謂「不同意戶始終未曾提出意見」,這是市府調查的結果?還是建商?如果是來自於建商,其可信度就會遭受質疑。另外,市府在審查居民意願時(條例第五條),到底是如何審查?只針對建商所提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市府連帶也會遭到質疑。<br />2.更新單元是誰劃定?純然是實施者嗎?市府難道沒有相對自主能力嗎?我看倒也未必,否則丁局長怎會說整個街廓的開發理念?都委會難道沒有力量嗎?如果去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83號判決,您會有不同的看法。<br />3.王家也是合法建築,同樣也可提出相關建使照。<br />4.縱然是無法單獨建築(王家臨捷運線,其實還是可建築的),權利主體仍在王家,要做如何使用,依舊是要尊重王家意見(請參照建築法第45條),怎可以此理由剝奪他們的權益?<br />以上供參。徐世榮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736515094704770285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4286117203695344823.post-76451921330199887822012-04-17T13:07:47.940+08:002012-04-17T13:07:47.940+08:00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2032317...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2032317&ctNode=12856&mp=118011<br />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br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br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br />日 期:101年4月9日<br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br />電 話:02-2321-5696 <br />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br />外界指稱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之疑義,都市更新處說明如下:<br />1.本案從96年申請概要至98年6月16日核定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期間,不同意戶始終未曾提出意見,錯失討論調整概要或事業計畫範圍時間。<br />2.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須由實施者提出變更始能變更範圍。惟實施者經多次協調後,於101年2月22日函文本府表示無法同意變更範圍。<br />3.另外界誤會郭元益大樓與南北二側基地為何未納入計畫說明如下:<br />(1)基地南側郭元益大樓早於91年3月25日竣工並核發使照。<br />(2)南北兩側地主是由實施者於96年2月間調查意願,確認不參與,故於96年核准事業概要,確認都市更新單元之範圍。<br />4.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br />-------------、<br />以下了解來自法院判決書<br />另外為何郭元益和其他排除在外的建築不違反<br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二條其的規定:<br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br />此次更新王家的土地如不加入, 又無法自行改建, 原有的屋子老舊荒廢後只能做廢墟.<br /><br />-------------jimmyh54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4286117203695344823.post-54850445730714857622012-04-08T08:09:51.897+08:002012-04-08T08:09:51.897+08:00給Brian:
謝謝您,我的確犯了錯誤。
文中原來「行政規則」用詞皆已改為「自治法規及規則」。
再度...給Brian:<br />謝謝您,我的確犯了錯誤。<br />文中原來「行政規則」用詞皆已改為「自治法規及規則」。<br />再度感謝!徐世榮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736515094704770285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4286117203695344823.post-59676523013863384612012-04-08T00:16:14.610+08:002012-04-08T00:16:14.610+08:00徐教授,對於您的努力,深感敬佩!
本文論述中,有一點點關於法律的誤解,雖不影響您論述的說服力,但是還...徐教授,對於您的努力,深感敬佩!<br />本文論述中,有一點點關於法律的誤解,雖不影響您論述的說服力,但是還是提出淺見,供您參考。<br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的主管機關在地方為自治團體的政府,因此台北市無從卸責,說他只是執行機關。<br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是基於《地方制度法》的授權,就自治事項,由議會所通過的地方法規,屬於法律,而非行政規則。授權母法並非《都市更新條例》,因此其問題或許不在於逾越母法授權,而在於違背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正當目的(公共利益)與比例原則。Brian Changnoreply@blogger.com